甘肃省台湾同胞投诉协调处理办法

2017-11-30

  第一条  为做好台湾同胞投诉协调工作,切实维护台湾同胞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台办有关协调处理台胞投诉的意见和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台湾同胞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工作、旅行、生活、学习的台湾籍同胞。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建立台湾同胞权益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本区域内涉及台湾同胞的投诉案件。 

  第四条  县级以上台湾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台办”)是台湾同胞投诉案件受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台湾同胞投诉事项办理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级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台湾同胞投诉的受理、办理和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诉协调处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就地解决”,“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理谁办理”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诉的受理范围: 

  (一)台商与我省的公司、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投资、贸易、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涉及金融、租赁、房地产、知识产权、劳资关系等方面的纠纷; 

  (二)台商之间在我省投资、贸易、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涉及金融、租赁、房地产、知识产权、劳资关系等方面的纠纷; 

  (三)其他台湾同胞在我省工作、旅行、生活、学习过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行政纠纷等。 

  第七条  台湾同胞投诉协调是台湾同胞自愿选择解决纠纷的途径,属于行政调解性质。协商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台湾同胞投诉应由本人或代理人(持委托书)办理,可以通过面谈、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 

  台湾同胞投诉时,必须提交书面投诉材料,载明投诉对象、投诉事项、投诉理由和相关证据,以及投诉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代理人和联系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投诉材料应以中文做出或者附有正式的中文译本。 

  第九条  台办和有关主管部门在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7日内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如投诉属于受理范围,且材料齐全,应及时通知投诉人已予受理;如投诉不属于受理范围,应书面通知投诉人。如果材料不齐全或有不清楚之处,可要求投诉人限期补齐材料或当面咨询后受理投诉。 

  第十条  台办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受理台湾同胞投诉后,可直接协调处理,也可根据需要交下级部门或转有管辖权的单位协调办理。受理交、转办的部门或单位,应于60日内办结投诉事项,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同时报告交、转办部门。 

  第十一条  受理台湾同胞投诉的部门或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投诉事项进行深入细致调查,掌握真实情况; 

  (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三)有关部门或单位受理的台湾同胞投诉重大事项或者重大责任事件,要及时向省台办报告和沟通,省台办可根据案件情况,向国务院台办和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汇报,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  对已仲裁或诉讼的台湾同胞投诉案件,原则上不再受理,但可视情况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对于已经处理的投诉案件,台湾同胞在首次投诉后的两个月后重复投诉的,予以并案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投诉案件,不予受理: 

  (一)匿名投诉; 

  (二)已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提请仲裁机构裁决的投诉; 

  (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不齐全、不真实的投诉。 

  第十五条  台湾同胞投诉案件协调处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可以结案: 

  (一)通过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行政调解,找到投诉各方均可接受的解决方案的; 

  (二)台湾同胞自愿放弃投诉的; 

  (三)投诉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四)台湾同胞投诉后,满两个月无故不与投诉受理部门联系,或不愿配合的; 

  (五)台湾同胞投诉案件经过调查,投诉受理部门已正式向投诉人提出处理意见,投诉人满两个月不予回复的。 

  第十六条  台办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投诉案件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人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台湾同胞投诉协调处理工作统计总结制度。各级台办和有关主管部门年末要认真总结全年台胞投诉协调处理工作,统计相关数据,写出书面总结,于下一年1月上旬报省台办。各级投诉受理部门要妥善保存台胞投诉、调查办理等材料,并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  各级台办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台胞投诉平台,受理台胞投诉案件。省台办受理台胞投诉部门为省台办经济联络处,投诉电话为0931-8288600、8839128,传真为0931-8831467、8864300,投诉邮箱为gsstbts@163.com。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