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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出台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

2018-03-06 兰州市台办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等五部门及甘肃省关于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文件要求,日前,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在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兰住金〔2018〕13号)(下称《通知)。

  《通知》对在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解释说明。港澳台同胞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用人单位可以为其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其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汇缴、补缴、信息变更、封存、启封、内部转移、结息等业务及办理流程均与兰州缴存职工相同,享有同等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权利,离开兰州工作时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针对这一利好政策,兰州市台办等部门通过送文件上门、在QQ群和微信群发布等方式,加强对在兰台企台胞的知晓宣传,及时让台胞熟悉了解,便利就业生活,促进台胞更好地融入兰州的经济社会发展。(兰州市台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