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投资优惠政策

2008-03-10 中国招商引资网

 1.市场准入政策
  (1)鼓励外商投资农业、水利、生态、交通、能源、市政、环保、矿产、旅游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开发,以及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特殊规定之外,不限内外销比例。
  (2)鼓励发展优势产品出口、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到境外特别是周边国家投资办厂,放宽人员出入境限制。对经济发展急需的技术设备,在进口管理上给予适当照顾。
  (3)外商可在兰州市和国家级开发区内与国内企业共同举办商业零售和批发企业、外贸企业、旅行社、银行(独资或合资)、保险、电信、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程设计公司等企业。
  (4)向国内外经济组织转让国有公路、桥梁、隧道、城市市政等公用基础设施资产权益,并为其提供收费价格批文质押、履约保险等必要的融资和经营条件。最长期限可为25年。
  (5)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之外,非公有制经济投资不受投资规模、持股比例的限制。 

  2.国民待遇政策
  (1)对甘肃企业的所有鼓励政策,对外商和外省投资企业一样适用。外商、外省投资企业建设和生产所需用的一切社会服务,收费标准与甘肃企业相同。
  (2)非国有企业在政治待遇、项目立项、融资渠道和信用担保、成果鉴定与奖励、评定技术职称、出国考察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
  (3)外籍人员、外省人才及其家属来甘工作,一切收费标准与本省居民相同。

  3.鼓励投资政策
  (1)允许外商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支持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企业通过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等方式吸引外商投资。
  (2)外商投资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可适当放宽股比限制,适当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的比例。允许某些项目适当提高国外优惠贷款的比例。
  (3)国内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再投资,再投资项目的外资比例超过25%(含25%)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4.税收政策
  (1)2010年底前,所有企业均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投资于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甘肃省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产品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2010年底前同时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
  (3)外省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4)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经省级国税主管部门批准,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投资于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研究开发中心,进口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外商投资取得的税后利润(包括利息、红利),可自由汇出境外。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辅料及其包装物料等,享受加工贸易保税优惠。
  (7)外商投资设立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经省级地税主管部门批准,免征营业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技术,凡属先进技术或条件优惠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外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高新技术企业在甘取得的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经省级地税主管部门批准,免征营业税,同时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盈利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年增幅度在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税所得额。
  (8)民营科技企业生产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民间性质的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从获利年度起,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经批准在5年内由受益级财政给予补助。
  (9)鼓励跨国公司、外商及省外投资企业兼并或收购甘肃企业。企业兼并后,不论被兼并企业是否仍然具备纳税人条件,被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经省级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用其以后年度与被兼并企业资产相关的经营所得,在合法弥补期限内税前继续弥补。接收原企业50%以上职工的,企业每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比上年新增部分,经财政部门批准,三年内由受益级财政给予补助;接收原企业职工30%以上的,二年内由受益级财政给予补助。
  (10)投资建设国道及省道公路、铁路、民航机场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5.土地政策
  (1)投资举办生产性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等鼓励类产业的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收60%;其它投资项目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收40%。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交纳场地使用费。
  (2)投资于城市基础设施、教育及其它公益事业、环保、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3)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荒山、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并可以依法继承和有偿转让。

  6.人才政策
  (1)设立甘肃省科技功臣奖。科技功臣奖的获得者,授予"甘肃省科技功臣"荣誉称号,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人民币60万元。
  (2)高级专家可不受原单位人事关系限制,同时在2个以上单位任职,可实行双职双薪或多职多薪。
  (3)留学人员在甘创办企业,可凭中国护照直接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可按有关最低标准执行。回国留学人员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我省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4)各类高级人才和拥有各类知识产权的特殊人才来甘长期工作,优先解决落户及编制问题,工龄和服务年限连续计算,享受应有社会保险待遇。在兰州市以外工作的可以在兰州市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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